
自局部外观设计受保护以来,对多项外观设计之间的单一性的判断变得更加复杂。本文通过案例的方式来简单说明“同一产品”这一重要概念的认定对多项局部外观单一性判断的影响。
作者:吴焕芳

1.新《审查指南》中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 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2.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3.相关说明:
3.1 通常来讲,在符合第1项中“同一产品“的规定的情况下,再进行第2项中的判断,从而得出多项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结论。
3.2 虽然新《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局部外观设计而言,在判断各局部外观设计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关于“同一产品”的要求时,需要同时考虑产品的整体和局部两方面因素:
3.2.1 各局部外观设计所依托的整体产品载体应为同一产品;
3.2.2 各局部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局部为同一局部/有交叉的局部。
因此,只有各局部外观设计同时满足以上3.2.1和3.2.2两个条件才认为符合第1项中“同一产品“的规定,才有可能被认为彼此相似,才有必要进一步进行上述第2项的判断。
1. 多项局部外观设计所依托的整体产品并非是同一产品,不具有相似基础。
案例1

设计1主视图 设计1立体图

设计2立体图1 设计2立体图2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两个设计,均属于局部外观设计。具体地,局部外观设计1保护的是洗涤机桶的下盖的主体,也就是说,实线示出的保护的局部涉及的是洗涤机桶的下盖的大部分,下盖的小部分细节用虚线示出,不要求保护,但是在整个设计中,除了下盖的小部分细节不要求保护,洗涤机桶的除去整个下盖的其余部分也不要求保护,在图中用虚线表达;对于局部外观设计2,虽然通过实线示出的保护的局部涉及的也是洗涤机桶的下盖的大部分,下盖的小部分细节用虚线示出,不要求保护,但是并没有示出洗涤机桶的除了整个下盖之外的其余部分。
虽然两个局部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部分差别并不大,但是二者并不具有相似基础,理由如下:
1)根据第3项的说明,在判断多项局部外观设计的单一性时,首先第一步要判断的就是各局部外观设计所依托的整体产品载体是否为同一产品,在满足各局部外观设计所依托的整体产品载体为同一产品的条件下,第二步才判断各项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局部是否为同一局部/有交叉的局部。而在考虑整体产品载体时,考虑的是各项外观设计的图中示出的包括虚线和实线在内的所有线条表达的整体产品。
2)在考虑包括虚线和实线在内的所有线条的情况下,局部外观设计1依托的整体产品为洗涤机桶,局部外观设计2依托的整体产品为洗涤机桶的下盖,而洗涤机桶与洗涤机桶的下盖显然并非“同一产品”,即,局部外观设计1和局部外观设计2不满足上述第3.2.1)项的要求(并因此不满足上述第1项的要求),它们之间不具有相似的基础,不符合单一性要求。
因此,局部外观设计1和局部外观设计2不能在同一申请中获得保护,申请人可以分开在不同的外观申请中进行申请。
案例2

设计3立体图 设计4立体图
上图中,局部外观设计3依托的整体产品为包含有搅拌碗的立式搅拌机,而局部外观设计4依托的整体产品仅为搅拌碗,包含有搅拌碗的立式搅拌机和搅拌碗显然并非“同一产品”,即,局部外观设计3和局部外观设计4也不满足上述第3.2.1)项的要求(并因此不满足上述第1项的要求),它们之间不具有相似的基础,不符合单一性要求。
因此,局部外观设计3和局部外观设计4不能在同一申请中获得保护,申请人可以分开在不同的外观申请中进行申请。
2.多项局部外观设计所依托的整体产品是同一产品并且要求保护的局部为同一局部/有交叉的局部,但多项局部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太大,因此多项局部外观设计之间不相似。
案例3

设计5立体图 设计6立体图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两个设计5和6均属于局部外观设计,它们所依托的整体产品均为台面烹饪器具,局部外观设计5保护的是台面烹饪器具的下部,局部外观设计6保护的是台面烹饪器具的左部,即,局部外观设计5和局部外观设计6保护的部分在台面烹饪器具的左下部有交叉,也就是说,局部外观设计5和局部外观设计6满足上述第3.2.1)项和第3.2.2)项的要求(并因此满足上述第1项的要求)。但是,局部外观设计5和局部外观设计6保护的部分之间的区别很大,不满足上述第2项的要求,因此它们之间不相似,不符合单一性要求。
因此,局部外观设计5和局部外观设计6不能在同一申请中获得保护,申请人可以分开在不同的外观申请中进行申请。
3.多项外观设计所依托的整体产品为同一产品,要求保护的局部为同一局部/有交叉的局部,并且多项局部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细微,因此多项局部外观设计之间相似。
案例4

设计7立体图1 设计7立体图2
与第1项中的局部外观设计1类似,局部外观设计7保护的是洗涤机桶的下盖的主体,实线示出的要求保护的局部涉及的是洗涤机桶的下盖的大部分,下盖的小部分细节用虚线示出,不要求保护,但是在整个设计中,除了下盖的小部分细节不要求保护,洗涤机桶的除去整个下盖的其余部分也不要求保护,在图中用虚线表达。局部外观设计1和局部外观设计7的区别仅在于二者保护的下盖的主体范围有些许差异,但二者保护的下盖的主体有交叉。
据此,局部外观设计1和局部外观设计7所依托的整体产品为同一产品,即,洗涤机桶,且局部外观设计1和局部外观设计7要求保护的局部(洗涤机桶的下盖的主体)也存在交叉。也就是说,局部外观设计1和局部外观设计7同时满足上述第3.2.1)项和第3.2.2)项的要求,即,满足第1项的要求,且二者之间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即,满足第2项的要求,故符合单一性要求。
因此,局部外观设计1和局部外观设计7能在同一申请中获得保护,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外观申请中进行申请。
虽然上面给出几个实际案例说明了“同一产品”的认定对局部外观设计单一性判断的影响,用于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辅助进行单一性判断,但是在实践中,申请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申请人对单一性问题有不确定的情况时,可以先合案申请,在收到单一性通知书后再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