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新《审查指南》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已经得到授权。在本文中,笔者简单讨论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在单一性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 单一性相关规定
1.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新《审查指南》中规定:
2.1 一件组件产品的设计属于一项外观设计。
2.2 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果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例如眼镜的两个镜腿的设计、手机的四个角的设计。
2.3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3.“同一产品”的认定
新《审查指南》中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设计。
通常,审查员在审查多项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符合相似外观设计申请要求时,首先判断是否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局部外观设计而言,需要考虑产品的整体和局部两方面因素,即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所依托的整体产品载体应为同一产品,且其要求保护的局部为一同一局部或者为有交叉的局部。
二、 案例分享
下面,笔者通过几个案例来简单说明常见涉及单一性判断的情形。
1.同一产品的整体设计和局部设计相似,可以在同一个外观设计申请中保护。
在新《专利审查指南》正式出台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有过这样的规定“同一产品的整体设计与其任何局部设计,不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是随后实施的新《专利审查指南》删除了该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整体设计与局部设计符合如上所述的相似要求,就可以合案申请,否则就需要分开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践经验,若局部设计要求保护的部分是整体产品的主体时,通常这样的局部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可以被允许作为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
举例来说,对于下述关于便携式测试仪的两个设计,整体设计1涉及便携式测试仪的整体,局部设计2涉及便携式测试仪的主体,两个设计之间的区别非常细微,这种情况下,符合上述相似方面的要求。据此,代理人可以建议申请人将整体设计与局部设计合案申请。
设计1立体图 设计2立体图
2.同一产品的整体设计和局部设计不相似,不能在同一个外观设计申请中保护。

设计1的部分视图



设计2的部分视图



设计3的部分视图
就有关鞋的上述设计1、设计2和设计3,申请人欲在一个申请中进行保护。
通过观察可知,本案中局部设计2和3仅仅保护鞋面的装饰件,而整体设计1保护整个鞋子,涉及了非常多的细节,因此整体设计1与局部设计2-3之间不可能具有相似的基础,不符合上述单一性方面的规定,会导致补正通知书。
据此,代理人可以建议申请人将整体设计1与局部设计2-3分开申请。对于局部设计2和3的提交策略建议,在下文有述。
3.同一局部的多个外观设计之间不相似,不能在同一个外观设计申请中保护。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之间相似与否的判断,判断的是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设计之间是否相似,整体设计仅用于确定其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比例、位置关系。而局部外观设计之间相似与否的判断原则、标准,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判断原则和标准基本一致。
因此,对于在第2项中提及的上述两个局部设计2和3,它们之间也不相似,不符合单一性方面的规定,也会导致补正通知书。
据此,代理人可以建议申请人就局部设计2和3分别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4.不同局部的多个外观设计不具有相似基础,不能在同一个外观设计申请中保护。
申请人就下图中的有关便携式测试仪的保护侧部的局部设计1和保护底部的局部设计2欲在一个申请中进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如上文所述,只有在多项局部设计保护同一产品的同一局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才有相似的基础。该局部设计1保护便携式测试仪的侧部,局部设计2保护便携式测试仪的底部,因此二者保护的不是同一产品的同一局部,也不具有相似的基础。
据此,代理人可以建议申请人就局部设计1和2分别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设计1立体图 设计2立体图
5.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虽无连接关系、但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设计,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对于上述设计,要求保护的是两个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分别为鞋底和鞋后跟装饰。虽然鞋底和鞋后跟装饰件无连接关系,但该鞋底和鞋后跟装饰件属于同一产品“鞋”,在设计上是关联的,并且形成了特定的视觉效果。具体地,为方便描述,下文中对图进行了颜色标识,如下图 1 所示,标黄的两部分指向彼此,其倾斜角度相似,相互呼应;进一步地,如下图 2 红色圈标出的鞋后跟装饰件的凹部与鞋底处的凹部也是相互呼应,从而形成了特定的视觉效果,在设计上显然是相互关联的。此外,设计人的原始设计构思也是使鞋底与鞋后跟处的装饰件相互关联地、相互呼应地一起设计并形成特定的视觉效果,如果将其分开申请,便不能够体现设计人的整体设计构思。
据此,在提交申请时按照一件申请提出,并且在后续收到补正通知书之后申请人按如上理由陈述意见,最终成功说服了审查员。


三、结语
虽然上面给出几个实际案例说明了单一性的判断情况,但是实践中,每个设计情况都不同,而且审查员的审查尺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提交之前,当代理人对单一性问题有不确定的情况时,可以先合案申请,在收到单一性通知书后再分案。